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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申请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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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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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柠檬_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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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自建房申请流程有
    自建房是中国城乡二元制的一个产物,农民有特殊的宅基地能够建设自己居住的房屋用以栖身安家,随着国内房价的逐步提升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建房建设水平越来越高,类型越来越丰富,尤其江浙一带种类多样。(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
    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 一点留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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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村民在向村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时,必须同时出具原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如果村民提供不出“两证”,但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事实存在,则由国土所、村建站会同所在村联合确认,并出具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2.初步审查:由片长牵头,村建站、国土所工作人员和村综合监管员一起到现场查勘。现场查勘时,必须拍摄原有占地地貌照片和原有房屋结构照片,实地丈量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绘制平面位置图。根据农户申请,绘制建设规划图,填写《村民建房初步审查表》,参加人员分别提出各自的意见,并逐个签字,以示负责。凡改变层次、扩大占地面积的,需要一事一议,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提交镇长办公会讨论,最终以镇长办公会议纪要为准。
    3.单位联审:片长、国土所、农经站、计生站等相关部门,未在《村民建房申请表》上全部签注意见,村建站不得接受申报材料,更不得提交镇长办公会议讨论。
    集体审批:镇长办公会议由镇长、副镇长参加,各片片长、分管村建工作的负责人、村建助理、国土所长、村建站负责人、财政所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等列席。讨论时,由村建站依据《村民建房申请表》分别提出议题,分片逐村逐户提交讨论。所提每份议题必须手续齐全,否则不予讨论。批准时,依照规定从严控制超标准建设。
    4.现场办公:镇长办公会结束后,由各片片长、村建、国土等部门负责人以片为单位,按照村建站提交镇长办公会讨论的村民建房议题,逐村逐户现场勘查,同意批准建设的,片长、分管负责人必须在会议现场签字,最后由村建站将各片现场办公的综合意见汇总报镇长,由镇长安排政府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
    5.发放许可证:村建站根据镇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平房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30元的不违章建设保证金;批建楼房的,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50元的不违章建设保证金。符合安排宅基地,需拆除原房屋,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同时交纳5万元拆除保证金。村建站、国土所和村综合监管员一起到现场按证放样。村民在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拆除房屋,供电部门不得为建房户提供三相电服务,村建站和村综合监管员不得为建房户放样,可以重新按程序申请办理手续。

  • 那么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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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二、所谓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三、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四、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
    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
    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六、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1、审批程序及要求。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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