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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规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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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以前
3个回答
  • 胜利de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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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规范有哪些:
    一、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基本思路
    防火的基本思路即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火灾风险,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建筑防火工作,是城市综合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过程环节。
    主要从六大方面解读:建筑的总平面布局方面(处理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建筑结构的耐火及防爆等方面。;建筑物内部的平面布置方面;控制建筑内危险物品及容量;设置灭火设施和便于扑救及逃生的消防设施;其他措施;如建筑物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电气设备和配电线路等的防火措施,以及提高工艺设备本质安全方面的措施等。
    3.防火的设计方法
    最基本的,就是按照现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目前个别项目是运用火灾工程学的知识,对照现行的规范,进行性能化设计。
    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规范第2-7章主要是建筑方面的防火规定,其中第三-五章根据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不同功能特点,分别对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防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设置等防火方面分别做了规定;第6章对消防车道的规定;第7章是建筑构造的防火规定。第8、9、10章是对消防给水系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火灾报警和电气等设备方面的防火规定。
    修订稿共分十二章,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附录A。
    1、重点协调了本规范自身及其与国家其他有关规范中有关条文的规定,调整了规范的使用范围,将无窗建筑、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计纳入本规范。
    2、将原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修改为“术语”一章,并对原名词解释作了删除、补充与完善。
    3、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节中,进一步明确了钢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4、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章;对“厂房的防爆”作了修改和补充;调整了部分厂房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5、在“民用建筑”中补充了商店疏散人员的计算原则和有关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要求、对居住建筑和商店的面积作了调整、等。
    6、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
    7、补充了建筑幕墙、建筑中贯穿管道及其部位、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的防火要求。
    8、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作了修改和调整;增加了泡沫灭火系统和厨房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删除了蒸汽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9、增加了“防烟与排烟” 和“城市交通隧道”二章。
    10、对防火阀和通风管道的防火要求作了修改。
    11、调整了有关自动报警装置的设置范围和消防用电线路的防火要求。
    12、将原规范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移至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并补充了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删除了防火门和防火窗的列表内容。

  • 可爱的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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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
    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没有昵称_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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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消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有: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2008-03-01实施。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2005-07-01实施。三、《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2007-07-01实施。四、《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厂、花炮的厂房或库房。2008-11-01实施。五、《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2014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2014-10-01实施。六、《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2007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2007-07-01实施。七、《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2009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2009-10-01实施。地方消防标准: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71-2010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工程的消防验收。2010-10-01实施二、河《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41/T114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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