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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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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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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zl_8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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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甲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乙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甲方,甲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监理服务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5.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6.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甲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9.违约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终止合同,按一般条款第九条的期限办理。由于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____元。由于乙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因甲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甲方负经济责任。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   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   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   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   元。
    10.奖罚:甲方可视乙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资金在____   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   元限度之内。
    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乙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使用时受甲方监督。且立账备查。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

  • 梦见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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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_________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15.“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2.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过双方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 工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静态:_________,动态: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从签订合同后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二)工程监理
        1.监理范围:本合同监理属于下列第_________项: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2.监理内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建设监理: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________计算,估算总收费_________元,金额大写_________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1)本合同生效时,发包方向监理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2)工程进度过半时,发包方向监理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监理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4)如果发包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4.工程监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监理合同书
        3.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4.合同条款
        5.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6.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 监理方权利义务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9.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监理方权利
        1.发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
          (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七条 发包方权利义务
        1.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2.发包方应该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发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5.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6.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发包方应当为监理方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写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发包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9.发包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需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0.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11.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12.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八条 监理方责任
        1.在监理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数(除去税金)。
        3.监理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4.监理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发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5.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九条 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发包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由于发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发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3.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通知发包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4.发包方如果要求监理方部分或全部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内通知监理方,监理方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发包方认为监理方无证当理由而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致命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发包方发出通知后21天内每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单据,而发包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4点已暂停执行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监理方可向发包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6.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7.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奖惩
        1.监理方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2)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3)转让监理业务;
          (4)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2.监理工程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1)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2)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3.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_____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内。
        4.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5.由于监理方的合理话建议而使发包方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       监理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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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监理人: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工程监理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项目名称: ;
    工程施工地点: ;
    工程规模: ;
    总 投 资: 。
    2.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2监理范围: ;
    2.2监理内容: 。
    3.监理的期限和地点
    3.1监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2监理地点: 。
    4. 监理工作要求
    4.1监理人应组建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名监理工程师组成的监理机构,其中 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更换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人同意;
    4.2 监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行业标准,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各项安全、环保、生产指标;
    4.3监理人应在 前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在内的项目监理规划,按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并报送委托人;
    4.4监理人应按委托人书面同意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并及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5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的通知及时参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并于监理业务完成后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4.6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应在监理工作完成后 日内移交给委托人;
    4.7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监理工作所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4.8委托人应当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人、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4.9委托人应于 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监理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4.10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委托人更换常驻代表,要在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
    4.11其他约定: 。
    5.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
    5.1监理费的计取
    5.1.1监理费用总价:
    (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人民币): 元。
    5.1.2计取标准: 。 5.2支付方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
    5.2.1一次性支付:监理任务完成,委托人收到并认可监理人提交的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后 日内支付全部监理费用。
    5.2.2.分期支付:
    5.2.2.1 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监理费用总价的 %;
    5.2.2.2(按照进度支付): ;
    5.2.3甲方在最终结算时扣除监理费用总价5%的费用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天。质保期满后30天内,甲方视乙方服务质量情况支付服务质量保证金。
    5.2.4其他约定: 。
    5.3监理人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       
    开户行:        
    账 号:                
    6.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6.1审查监理人及其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资质;
    6.2监督、检查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情况,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工程师;
    6.3认定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审批工程设计变更;
    6.4组织有关单位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监理规划及细则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
    6.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他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6其他约定: 。
    7. 监理人权利和义务
    7.1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安全、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被监理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7.2检验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被监理单位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被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返工;
    7.3检查、监督工程施工进度,签认工程提前竣工日期或工程延期竣工日期;
    7.4监理过程中如发现被监理单位人员工作不称职,监理人可要求被监理单位调换有关人员;
    7.5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到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以及工期的问题,应立即要求被监理单位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7.6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7所委派的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7.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监理业务转委托;
    7.9其他约定: 。
    8. 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
    双方有关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合同附件《工程监理HSE合同》执行。
    9. 保密
    监理人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一切原始资料、信息及相关工作成果属委托人所有,监理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或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任何事项。
    10.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10.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0.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违约责任
    11.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1.1.1未按约定向监理人提供实施监理职责所必需的工程项目资料、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外部环境,致使监理人无法正常履行合同职责超过 天的,承担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11.1.2迟延支付监理费用,每迟延一日,承担迟延支付部分万分之 的违约金;
    11.2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11.2.1未按约定组建监理机构、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致使合同履行延期的,每迟延一日,承担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11.2.2监理任务完成后,未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每延迟一日,承担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11.2.3监理人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监理业务转委托的,承担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11.2.4监理人根据本条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11.2.5监理人失职,没有尽到监理职责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负责赔偿。
    12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2.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2.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各方解除合同前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2.2.1监理人未按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在委托人限定期限内仍未整改的;
    12.2.2监理人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12.2.3监理人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监理业务转委托的;
    12.2.4监理人或其委派的监理工程师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权益的;
    12.2.5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用超过应付金额 %以上,经监理人书面催告后 日仍未支付的,监理人可以解除合同。
    12.3其他约定:        
    13.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方式解决:
    13.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14.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4.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14.2双方就监理过程中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签订的《 工程监理HSE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4.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以下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
    14.5.1 ;
    14.5.2 ;
    14.5.3 ;
    14.5.4 。
    14.6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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