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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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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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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1、工程竣工预验收(由监理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承包商参加):工程竣工后,监理工程师按照承包商自检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项目监理部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注:需要时填写),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承包商整改完毕后,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监理工程师检查,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后,提交建设单位。
    2、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1)、承包商:a、承包商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监理公司 建设单位。b、工程技术资料(验收前20个工作日); 监理公司(5个工作 日内)建设单位。
    (2)、监理公司: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
    (3)、勘察单位: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
    (4)、设计单位: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
    (5)、建设单位:a、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燃气工程等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b、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C、提前15日把《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送审单》交 监督站(监督站在5日内返回《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退回单》给建设单位)。
    d、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以书面通知监督站。
    (二)、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4、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1、有公安消防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2、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
    13、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14、燃气工程验收证明。
    1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站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16、已按政府有关规定缴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
    17、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验收会议上,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察等各方的工程档案资料摆好备查,并设置验收人员登记表,做好登记手续。
    1、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主持验收会议(建设单位应做会前简短发言、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介绍及会议结束总结发言)。
    2、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验收组和专业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监督站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人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专业组、验收组发表意见,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验收组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签名(盖公章)。
    (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由监督站操作)
    1、监督站在审查工程技术资料后,对该工程进行评价,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建设单位提前15日把《工程技术资料》送监督站审查,监督站在5日内返回《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退回单》给建设单位)。
    2、监督站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后(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以书面通知监督站,另附《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对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进行审核,并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书》。
    三、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操作)
    (一)、备案准备的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下列文件: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9)、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0)、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1)、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及分部验收文件;
    (12)、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13)、《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4)、法规、规章、规定必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备案的程序:
    1、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及上述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3、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盖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站和备案机关各持一份。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许可事项名称: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含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宾馆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室内娱乐场所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条。
    许可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一)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建审的项目由防火监督部验收办验收;
    (二)其它项目按照管辖分工原则行使行政许可权。
    许可条件:
    1、建筑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3、有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且符合有关法规授权施工范围;
    4、申报表上填写的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结论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法规要求;
    5、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6、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须提供材料如下:
    1、建筑内装修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3、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表明所检材料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4、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但每个工程只许可一次)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2)建设过程中消防部门的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两份原件),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
    (4)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表上填写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
    (6)《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2.申请人申请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须提供材料如下:
    (1)建设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3)建设工程中消防部门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
    (4)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原件);
    (5)《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6)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如经我局监督人员检查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或者申报建筑工程现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经部长审批后退回原申报单位,待施工完毕后再行申报。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与申请人受理回执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一)初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初审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二)复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审核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业务处处长和防火部领导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副处长(副科长)副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单。
    (三)审定
    1.标准:与复审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处长(科长)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 ,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
    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措施:
    1、此项审批将作为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并建立投诉制度,对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复。
    2、属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审批项目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定期更新受理情况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注:受理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告知单》,申请人也可通过登录消防局网站直接下载相关申报表和《告知单》。
    房地产企业在楼盘建设方面的消防报审的程序、手续。

    最佳答案
    简单的说吧:1、到当地消防部门去申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主要是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合格的情况还需要设计院做修改说明。
    2、图纸审查合格后,按图施工。工程竣工后再到消防部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需要注意到几个问题:
    1、不要放手让消防工程公司搞,作为产权单位的房开企业也要随时监督消防工程公司的质量。以免施工完毕造成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而难以整改。
    2、最好在图纸设计初期就要和消防部门先沟通,设计院毕竟对建筑防火规范不是很专业,很多设计出来的图纸在消防都过不了关。

  • kitty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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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应符合《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建监字第392号)的要求。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符合要求。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
    1/4

    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各自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7、住宅工程已已按《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分户验收。
    8、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9、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竣工验收的组织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三、验收人员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主持人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中土建及水电安装专业人员应配备齐全。
    四、竣工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及四川省的强制性标准,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4

    五、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
    1、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
    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例厕所、阳台泼水试验,浴缸、水池盛水试验,通水、通电试验,排污主管通球试验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等。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5)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6)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7)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
    3/4

    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六、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日内向备案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附件:
    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2、竣工验收申请流程图
    3、西昌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表
    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审表

  • 繁华尽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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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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