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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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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以前
3个回答
  • 一颗柠檬_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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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或因单位改制、机构改革、破产而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国或出境定居的、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2
    职工符合第(一)、(六)项规定条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最低保留200元余额。
    3
    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4
    职工依照第(一)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起讫时间不超过一年。
    5
    职工依照第(六)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时,必须已将贷款全部还清,且公积金帐户最低保留200元余额。
    END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
    职工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时,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共同资料
    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四份,并加盖预留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的财务印章;
    2、支取人身份证。
    不同资料
    1、购买住房时:
    ①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交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次付款的付款凭证。
    ②购买私房的,应提交经房屋产权交易机构核准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付款凭证。
    ③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宜春市公有住房全部产权买卖审批表》及交款凭证。
    2、建造住房时:
    自建私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及土地部门的批文;在农村建私房时,应提供当地乡(镇)、村级机构批准建房的证明。
    3、大修住房时,应提供规划、建设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修房证明,在农村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当地乡(镇)、村级机构批准修房的证明。
    4、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
    (一) 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的批文或证书。
    (二)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 出国或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和户口迁出证明,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应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
    (四)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余额证明。
    (五)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诊断证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和有处分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以上所指资料,均须出示合法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 **其实我不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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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 AN拉勾勾
    0 回复

    一、职工个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按规定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加以核实后,附有关提取证明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然后职工个人凭审批意见到受委托银行各网点办理提取手续。提取人数较多的,由所在单位统一集中办理审批手续。 二、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要符合如下要求:(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购买住房。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产房等,职工个人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交款凭证。2、建造住房。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建造住房,职工个人需提供规划用地许可证、报建批文。3、翻建住房。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4、大修住房。(文件同上)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同时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不含装修费用)以上。翻建、大修住房,职工个人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发出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或有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除上述这四种行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外,其它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公积金使用。(二)退离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和身份证。(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及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四)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簿和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准予迁移证明;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护照及签证。(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抵押合同和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及还款证明。(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继承人或受赠人需要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判决书、身份关系证明、合法关系或遗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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